文章目录
1 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界定
1.1 政府数据的内涵
1.2 政府数据的开放
2 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冲突
2.1 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
(1)开放的政府数据具有国家公产属性。
(2)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要求。
(3)增值数据中个人信息再利用对政府数据开放的权利要求。
2.2 政府数据的使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
3 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平衡
3.1 确定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边界
3.2 构建责任本位的政府数据开放机制
3.3 调整政府数据开放使用的监管方式
第一,明确政府数据侵权的处罚标准。
第二,确定政府数据使用侵权的处罚主体。
第三,确定高额罚款的计算标准。
3.4 健全个人信息的救济机制
4 结语
文章摘要:政府数据开放关系到政府数据资源的流通与经济价值的再创造,是开放运动与开放政府倡议精神内核的具体体现。政府数据开放就是将社会数据对公众予以开放,释放数据红利、激发社会价值创造的行政行为。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两方面的冲突:一是政府数据的国家公产性质与个人信息人格属性之间的权利冲突;二是政府数据使用的社会经济权利与个人信息保护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针对政府数据开放中存在的多元权利主体和差异化利益,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须通过三条"平衡路径",分别规范政府数据开放主体和使用主体的行为,为个人信息权利提供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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